发布日期:2024-11-26 20:23 点击次数:129
近日,惠州市中级东说念主民法院对一皆遗产袭取案件作出判决。殷商朱某逝世后留住的遗嘱中,将部分遗产留给婚外情对象黄某及非婚生犬子。法院认定,遗嘱中对于非婚生犬子的部分有用,但赠予黄某的部分因违抗公序良俗而无效。这部分遗产由婚生女和非婚生女按照法定袭取表情分拨。
法院最终判定,非婚生女朱某博袭取遗嘱中的50%及另一部分的六成,即总遗产的80%,而婚生犬子朱某蕙袭取剩余20%。由于朱某老婆逝世后,朱某与婚生女曾就老婆的遗产进行诉讼,法院那时判决朱某蕙可袭取761万余元,因此在打算朱某的总遗产时需扣除这部分金额。
法律民众指出,此案例与2001年的“公序良俗第一案”相似,阐明遗嘱中赠予婚外情对象的部分无效合适法律规矩。证据法律,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对等的权益,非婚生子女相同有权对等袭取遗产。
婚生女朱某蕙示意难以给与判决效果,她觉得母亲先于父亲逝世且患有精神疾病,无法缔结遗嘱,父亲的遗产中有部分来自母亲。其代理讼师示意将向高院苦求再审。